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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道不論在大小公司上班都要照勞基法走嗎?
薪水休假加班請假
只有年終部分是每個老闆自由心證
不能強求之外
其他都要依法律走的
這裡說說離職怎麼走的心安理得好了
首先必須查好以下這段文字
第 15 條 |
(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)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
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。
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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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 條 |
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
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,
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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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說只要在法定預告期間內預告要離職就好
時間到就準時下班打卡跟舊公司掰掰了
離職預告提出後
公司不得以交接、離職手續未完成等等理由來壓你薪水或扣你薪
違法!違法!違法!
第 26 條 |
(預扣工資之禁止)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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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不得以用任何理由壓薪扣薪
交接不是義務是道義上責任
如果你沒這項美德也不會變窮
如果真的遇到壞老闆
放心大膽的去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吧
通常這種事一星期就處理好
提醒你
該做的要做
才不會理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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